发文日期: 2020-02-25
生效日期: 2020-02-2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市高法院相关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市税干校、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的重要作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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