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2-14
生效日期: 2011-02-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按照《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表》(见附件)规定,尽快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结合扶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并经省地税局审批后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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