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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有关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有关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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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省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县(市、区)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属于清单申报的,应当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或者《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适用总机构)》及本公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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