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3-21
生效日期: 2012-03-2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省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县(市、区)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属于清单申报的,应当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或者《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适用总机构)》及本公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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