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3-23
生效日期: 2012-03-2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五指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五指山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税滞纳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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