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3-27
生效日期: 2012-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我市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调整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照新的《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暂执行上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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