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3-27
生效日期: 2012-03-2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财综〔2011〕1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的规定,现就暂免收取小型和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企业类型划分工作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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