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2-15
生效日期: 2011-02-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7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结合我区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新办证纳税人。自2011年2月1日起,对于新办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告》所规定的式样制作发票专用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各级地税机关应注意审核纳税单位和个人所制作和使用的专用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