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2-15
生效日期: 2011-02-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房管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地税局、金融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按需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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