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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11〕11号
发文日期: 2011-02-16
生效日期: 2011-02-16
发文机关: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2月16日
发文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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