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2-16
生效日期: 2011-02-1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方便各单位开展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和代征规费相关文件规定,现将社会保险费和代征规费的征收期限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限 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各月份征收期限与市局每年度公布的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一致(2011年纳税申报期限详见渝地税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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