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2-18
生效日期: 2011-02-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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