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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外〔2007〕39号
发文日期: 2007-03-16
生效日期: 2007-03-16
发文机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7〕33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3月16日
发文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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