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2-23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财政部同意,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2月23日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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