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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靖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范围的函 赣地税函〔2011〕2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靖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范围的函

    赣地税函〔2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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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转报靖安县人民政府请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范围的函》(宜府文〔2010〕15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对靖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一级土地:东至靖安县石材厂,南至南门外老樟树下,西至靖安县自来水厂,北至罗湾电厂范围
    责任编辑:ld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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