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2-28
生效日期: 2011-02-2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自治区财政厅,《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执行时间按税款所属期确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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