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2-28
生效日期: 2011-03-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管理实际,现就发票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临时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问题 《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临时”是指在本市内跨区县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地不符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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