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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发文日期: 2017-07-28
生效日期: 2017-08-01
发文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应交的营业税已改征增值税。现决定全文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号公告)。 本公告自
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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