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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函〔2007〕67号
发文日期: 2007-04-04
生效日期: 2007-04-04
发文机关: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预〔2007〕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4月4日
发文机关: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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