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6-15
生效日期: 2018-06-1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本文中的“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应当按本公告执行”废止,自2019年11月18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3号),本文中的第8、9、10、13、15、33、37、39、49项等9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废止,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3、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3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执行标准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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