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3-09
生效日期: 2016-03-0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调整如下: 一、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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