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川财税〔2016〕13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川财税〔2016〕13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起征点通知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责任编辑:ld042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