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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税〔2016〕13号
发文日期: 2016-05-06
生效日期: 2016-05-01
发文机关: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起征点通知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发文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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