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3-16
生效日期: 2016-03-1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2018年7月27日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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