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3-13
生效日期: 2015-04-1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编注:根据2021.08.31《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自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代收之日的次月15日前,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0%计算预缴契税税款,剩余税款凭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减免税资料)计算缴纳。 二、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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