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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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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自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代收之日的次月15日前,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0%计算预缴契税税款,剩余税款凭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减免税资料)计算缴纳。  二、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期限
    责任编辑:ld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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