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12-24
生效日期: 2014-12-25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本文第一条第四项废止,自2023年10月19日起实施。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5%。 (二)其他市、县、区 房地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