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税〔2014〕20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税〔2014〕20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为优化纳税服务,并兼顾各地财政税收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对我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范围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的固
    责任编辑:ld055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