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09-19
生效日期: 2014-1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优化纳税服务,并兼顾各地财政税收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对我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范围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的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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