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11
生效日期: 2005-04-1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中心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交货〔2005〕74号)中,将停车时间超过一小时后按小时计费的规定调整为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鉴此,市局决定增加伍角票面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伍角收费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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