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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地税局代征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焦政文〔2005〕5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地税局代征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焦政文〔200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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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焦政〔2004〕41号)精神,为加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力度,确保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经研究,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由市地税局按月代为征收省部属驻焦企业、四城区及高新区管委会范围内的工商企业(商业包括批发、零售)和电力企业等按规定应缴的价格调节基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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