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1-15
生效日期: 2010-01-1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时,除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以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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