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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10〕29号
发文日期: 2010-01-15
生效日期: 2010-01-15
发文机关: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二O一O年一月一十五日
发文机关: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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