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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0〕2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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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准确把握文件精神。文件所提的“无法消化的留抵税款”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出台前,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因执行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规定
    责任编辑:ld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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