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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10〕10号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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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稽查局:为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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