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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10〕9号
发文日期: 2010-01-18
生效日期: 2010-01-18
发文机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号公告)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01-18
发文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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