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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财法〔2009〕150号
发文日期: 2010-01-18
生效日期: 2010-01-18
发文机关: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16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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