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1-18
生效日期: 2010-01-1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 按照财税〔2009〕157号文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9〕14号)自2010年1月1日起相应废止。 请遵照执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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