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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0〕5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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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   按照财税〔2009〕157号文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9〕14号)自2010年1月1日起相应废止。   请遵照执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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