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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函〔2010〕36号
发文日期: 2010-01-19
生效日期: 2010-01-19
发文机关: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0-01-19
发文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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