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4-19
生效日期: 2012-05-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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