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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桂财税〔2012〕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桂财税〔20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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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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