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10-31
生效日期: 2012-12-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规范全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现就《省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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