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11-02
生效日期: 2012-11-0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3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纳税信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市国税局、地税局拟在全市组织2010年至2011年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范围 对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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