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11-05
生效日期: 2012-11-0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保证全省税务机关能快速办理“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优质的纳税服务,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过渡,经省局研究决定,就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 (一)地税后续移交户 1、各地在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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