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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营铁路运输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2〕27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营铁路运输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2〕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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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铁路运输服务不属于此次“营改增”范围,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为加强自营铁路运输业税收征管,规范自营铁路运输发票使用,江苏省境内企业自营
    责任编辑:ld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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