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11-06
生效日期: 2012-11-0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实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平稳衔接,解决试点后起征点以下交通运输业个体工商户不能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问题,经省局研究决定,就起征点以下的交通运输业个体工商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实施方案 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代开纳税人)中按照定期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