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12-29
生效日期: 2013-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2011〕150号)规定,现将我市征收2013年度车船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在广州市范围内,属于本通告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件1)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告规定申报缴纳车船税。 前款车船包括依法应当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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