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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12〕27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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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现就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其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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