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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2012〕27号
发文日期: 2012-02-28
生效日期: 2011-01-01
发文机关: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现就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其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发文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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