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10-12
生效日期: 2010-10-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充分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对我市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北京市民政局对我市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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