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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函〔2010〕28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函〔2010〕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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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47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应从岗位设置上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凡手工录入申报的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必须经申报信息复核岗工作人员对申报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后方可办理。   二、加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减免税、退税、适用税率和税收
    责任编辑:ld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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