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10-15
生效日期: 2010-10-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征局: 为支持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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