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10-15
生效日期: 2010-10-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房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登记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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