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7-19
生效日期: 2012-07-1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已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07〕44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区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调整如下: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