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7-19
生效日期: 2012-07-1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为规范我市消费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通知》要求,申请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及《汇总缴纳消费税总分支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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