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7-20
生效日期: 2012-07-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精神,现将我市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以下产品实行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其他乳制品(见附件1)。其他乳制品是指除《总局通知》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液体乳及乳制品。 二、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见附件2)。 三、啤酒(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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